[案情]
2000年11月,遵义市民李某购买了位于市中心丁字口天利广场商住楼1号楼17层的住房一套,并于2003年入住。2004年5月,房开商遵义天利公司将天利广场中央空调的冷却塔及消音管道安装在李某房屋前方的另一栋楼11层的楼顶上。李某认为,冷却塔及两根直径约1米的管道,使他及家人俯看湘江河观赏沿岸景色的部分视线受到遮挡,侵犯了他的“观赏权”,李某因此要求天利公司拆除冷却塔及其管道,维护自己的“观赏权”。
天利公司则认为为了消除中央空调外机所产生的噪声和雾水对小区业主午休和上半夜休息的影响,才追加投资8万元,安装了消声管和防雾罩。冷却塔是中央空调的附属设备之一。冷却塔离李某住房有18米远,两栋楼房之间的间距在规划许可的范围之内,安装冷却塔及管道没有违法性,且不影响李某房屋的通风和采光。因此,没有侵犯了他的“观赏权”。李某要求拆除冷却塔的主张毫无道理。
[分歧]李某主张的这种“观赏权” 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冷却塔并不影响李某房屋的通风和采光。即李某主张的这种“观赏权”被侵犯没有任何依据,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观点,李某主张的这种“观赏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规定的相邻权中的一种,即该法条对相邻权规定的是无穷尽的列举法。相邻权除了通行、通风、采光等权利外,还应包括观赏权。冷却塔不仅阻挡李某的观景视线,而且造成视觉上的不舒适感,使居住价值降低,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李某的“观赏权”。李某主张的这种“观赏权”应受法律保护。
[评析]
观赏权是一个十分模糊的理论术语,至今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其作出确切的内容和含义的规定。从文意上理解,观赏权是人们观赏事物的权利。从法理上看,李某主张的这种“观赏权”,应属于相邻权的范畴。因此,要探讨哪种观点正确,即李某主张的这种“观赏权” 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需要探讨相邻权的属性。那么,相邻权有哪些属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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