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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电线无标志触电伤残谁来赔(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原告虽无施工许可证,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无施工许可证的人不能为他人安装窗户,原告有无施工许可证所对抗的是与其所施工种有关的法律后果,而与其遭受的电力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原告自身与其受害有因果关系的是其未充分注意安全,有施工不慎的过错,而不是无施工许可证的过错,且原告的过错是“过失”,而不是可以免除作业人责任的“故意”;此外,原告的过错亦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为L线附近及周围未设明显标志,不足以使人明白原告施工附近有高压电线通过,因此,原告只能承担次要的责任而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丁与原告之间是承揽定作合同关系,按该种合同的性质,作为承揽方的原告所负的义务是应独立完成定作方即丁所要求的工作成果,并独自承担工作成果交付前的风险,作为定作方的丁所负的义务是按约接受原告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且本起损害事故施害方并非丁,故丁不须承担责任。

  甲既非L线的产权人,亦非L线的经营人,与本起损害事故无关,不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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