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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不当得利案件的法理评析(4)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不当得利起源于古罗马法,至今已历经二千余年的演变。不当得利请求权在罗马法上称为condictio.Condictio,是一种对人诉讼,以请求给付特定债之标的物为内容,其主要特色在于诉讼上原告不必陈述被告应为给付的原因,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从而被用于请求被告返还无法律上原因而取得的特定标的物。罗马法上不当得利之诉,除非债清偿外,其还包括以下四种:①基于目的不能达到的不当得利,即当事人一方为特定目的而为给付,其后目的不能实现时,为给付的一方得向受领给付的一方请求返还所受的利益。②基于盗窃的不当得利。③基于污染行为的不当得利,即受领给付违背善良风俗(如绑匪勒索赎金),为给付之人,纵其期待的结果业已发生(如绑架者已被释放),仍得向受领者请求返还。④基于不法原因的不当得利,即受领给付的行为虽尚未违背善良风俗,但与法律所非难之目的不符者(如收取高利贷的利息),亦负有返还的义务。由上可知,罗马法系依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承认个别的诉权,尚无统一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法国民法典》承袭罗马法的体制,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同视为准契约,尚未成为独立的制度,其不当得利请求权系由学说及判例所创设。直至《德国民法典》,才正式确立不当得利制度,并初步建立了不当得利类型化理论,发展形成了所谓的“现代不当得利法”。

  由不当得利的概念可知,不当得利包含三个问题,即一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损害,是否无法律上之原因。对于不当得利究应如何判断,向有统一说和非统一说两种对立的见解。统一说认为一切不当得利的基础,应有其统一的概念,因而所谓无法律上的原因,亦应有其统一的意义,得对任何情形的不当得利作统一的说明。而非统一说,又称区别说,认为各种不当得利各有其基础,不能求其统一,因而对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亦难作统一的说明,而应就各种不当得利分别判断。对两种学说,理论界各有所持,不分伯仲。实务界虽亦有争论,但对具体案例多采非统一说,就个别情形探究其是否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并据此将不当得利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基本类型构成。所谓给付不当得利,系基于受损人的给付,其目的在于矫正给付当事人间欠缺给付目的(自始欠缺目的、目的不达、目的消灭)的财货变动;非给付不当得利系基于行为(受益人、受损人、第三人的行为)、法律规定或事件。就其内容言,更可分为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其目的在于保护权益归属;支出费用偿还不当得利及求偿不当得利。

  依上述分析,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涉及的应为给付不当得利类型,其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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