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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子忠因其女在校期间出走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 情

    原告:汤子忠,男,56岁。

    被告:南京医科大学。

    1990年6月10日下午,南京医科大学89级8班学生、原告汤子忠之女汤涤独自离开学校。当晚10时许,南京市燕子矶公园的工作人员发现一女在公园江边悬崖处意欲轻生,在对其进行劝阻后带至公园值班室,经询问,该女只称自己是被告南京医科大学的学生,其他情况未透露。待其情绪稳定后,公园工作人员于11时许将其送至燕子矶派出所。12时左右,公园工作人员将电话打到南京医科大学招待所的门卫,告知有该校学生欲自杀,已被救,要求学校来人接回。招待所门卫随即电话通知学校校卫队值班人员,告知此情。次日凌晨1时许,该值班人员电话找到保卫处郭处长作了汇报。郭处长认为情况不明,为核实情况,即电话与燕子矶公园和燕子矶镇镇政府联系,但未能联系上。该女被送至燕子矶派出所后,经民警作耐心的疏导工作,该女才告知自己名字叫汤涤,是南京医科大学学生以及自己的家庭情况。随后,该所民警将汤涤安排到附近的临江旅馆休息。11日清晨6时40分,郭处长与燕子矶派出所电话联系上,得知一名叫汤涤的本校女生因厌学要自杀,现已被救,已由民警安排住下。学校随即派车去燕子矶派出所接汤涤,到后派出所告知,汤涤已从居住的旅社出走,不知去向。学校随即发动本校师生员工在南京市四处找寻,都无结果。

    1995年初,汤涤父亲汤子忠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汤涤死亡。该院在发出寻找汤涤的公告满一年仍不知其下落的情况下,于1996年2月依法宣告汤涤死亡。

    1996年5月27日,原告汤子忠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南京医科大学在得知汤涤被救后,未及时派人派车去将汤涤接回,致使汤涤再次出走,是严重失职行为。该校对汤涤被宣告死亡负有责任。现要求南京医科大学赔偿其对汤涤付出的抚育费、教育费以及其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0万元人民币。

    被告南京医科大学答辩:汤涤离校出走,是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汤涤不愿学医,作为家长的原告是清楚的,但其未向学校反映此情况,以便学校做汤涤的思想工作。我校保卫处在事发当夜所接几经辗转的电话,内容模糊不清,但我校有关人员当即进行查证,查清情况后立即派车派人前去接人。因此,原告称我校见死不救,不能成立。事发时汤涤已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应自行负责。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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