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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农用车后轮脱落致人死亡谁担责(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承富、朱某某、周红、李文博医疗费14374. 24元、丧葬费3400元、死亡赔偿金40150元、被抚养人李文博生活费36135元,合计94059.24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李承富、朱某某、周红、李文博与被告时风集团均服从判决。

  [评析]

  本案属受害人李某某乘座被告时风集团生产的三轮农用车因车辆发生事故致李某某死亡,其家属即四原告请求时风集团承担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诉。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时风集团生产的鄂E11663号三轮农用车是否存在缺陷;鄂E11663号车主张某某是否应当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即第三人。

  所谓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鄂E11663号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左后轮突然脱落,致使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另一车辆相撞,导致鄂E11663号车上乘车人李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所造成期间,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委托国家机械工业局农用运输车鉴定试验湖北检测站、湖北省机动车辆及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站对鄂E11663号车左后轮脱落的原因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清楚的反映鄂E11663号时风牌三轮农用车后轮毂轮胎螺栓孔径不符合技术要求,孔径偏大,即说明该车后轮轮毂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即产品缺陷。本案受害人李某某乘座存在缺陷的车辆因缺陷而发生事故导致李某某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时的三个要件规定,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损害事实;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故此,时风集团应对李某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时风集团以车辆所有人即使用人对该车车轮进行了保养,属使用问题而导致发生事故,请求追加车辆所有人张某某为本案第三人,笔者认为,首先,四原告起诉时风集团,属产品责任法律关系,而受害人李某某乘座车辆则与车辆所有人张某某系另一民事法律关系。其次,时风集团仅以公安交警部门对车辆车轮的拆检笔录判断车辆所有人使用不当,证据不足,同时,时风集团没有证据证明其产品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免责条件之一。时风集团要求追加第三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不予支持。关于鄂E11663号时风牌三轮农用车的鉴定结论,法院经审查,其鉴定单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单位经过检验出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其鉴定程序并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风集团仅以“该检验报告与事实不符,所下结论有误”为由,要求另行委托鉴定部门重新鉴定,法院应不予采纳。该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法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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