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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30。55元,护理误工工资10566元,生活补助费36000元,今后医疗费3万元,合计78696。55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宣判后,白蓉蓉、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白蓉蓉的上诉理由为:原审判决的生活费及今后医疗费数额偏低。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的上诉理由为:原判适用法律有误,应以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处理本案,故应该是补偿,而不是赔偿。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在诊疗白蓉蓉的过程中,诊断不明,治疗抢救措施不当,发生医疗技术事故,造成白蓉蓉缺氧性脑病,导致痴呆,完全丧失生活能力,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所持只予补偿一节,因补偿只具有一种抚慰性质,而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监护人由此所造成的误工损失等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原审依此作出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上诉无理,应予驳回。关于今后医疗费和生活补助费,原审判决数额并无不当,亦应维持。双方上诉均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5年12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案情清楚,对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两级法院判决也一致。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处理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什么法律规范。即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问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适用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青海省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来定性和处理。这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

    本案被告即负有医疗事故责任的青海医学院附属医疗,在一、二审中均坚持对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而应适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本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因而,本案只发生补偿,而不发生赔偿问题。一、二审两级法院的判决,均否定了被告的主张,认定本案医疗事故损害属民事赔偿责任范围,而不属行政补偿责任范围,因而本案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处理。一、二审两级法院的此种判决定论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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