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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珍诉南京市鼓楼医院抢救伤员不力致伤员死(3)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鉴于该案件涉及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认为,该案审理中还有以下几点值得分析总结:一是抚慰金的性质。根据判决内容分析,此处的抚慰金主要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目前我国民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仅限于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损害。本案中鼓楼医院擅自火化死者尸体并未留骨灰,造成原告及其亲属对死者进行悼念上的困难,确有一定的精神损害事实存在,两级法院判决鼓楼医院给付一定的抚慰金是可行的。二是鼓楼医院和句容交警大队对张平西的死亡有无过失。本案证据证实,张平西在鼓楼医院救治期间,因为无人交纳医疗费,医院没有进行手术,使伤者张平西丧失了救治时机,由可能死亡变成了必然死亡。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没有清理散落在现场的财物,积极查找伤者亲属,在医疗费用上也未主动与医院协商和安排,特别是在肇事者明确的情况下,对鼓楼医院关于送医疗费及来人护理的要求不予答复。因而交警大队的处理确有失职之处。至于鼓楼医院不及时施行救命的开颅手术,涉及医疗中的诸多社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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