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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遗失客户MP3被判赔偿200元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家住上海市的张先生委托上海某快递公司送递一只SONYMP3至重庆市买主处,谁知快递公司竟把这只MP3弄丢了。快递公司仅愿意赔偿所收取15元的三倍,感到不满的张某选择了起诉。3月15日下午4时许,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长宇物流运输代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宇公司)赔偿原告张某物品费人民币200元。
    2006年12月6日,张某通过淘宝网的网上交易,将他人赠送的SONYMP3(型号为HD5,内存20G),转让给重庆市九龙坡西彭镇的买主陈秋碧,双方约定转让价为950元。次日,张某委托长宇公司下属静安分网点将该物品作快递,还填写了“长宇物流网络详情单”。该单正面内容载明:客户填写本单前,务请阅读背面契约条款,您的使用意味着理解并接受条款内容;同时,服务类别上写有“保价服务”项目可选择。该单反面的契约条款载明,托运人在托运快件时可自愿选择保价服务,若选择保价服务,按申报价值的5%收取保价款,发生丢失按实赔偿;若选择一般服务,发生丢失最高赔偿数额为200元。张某在填写了详情单后,未选择保价服务,长宇公司只收取了15元服务费。

    因买主一直没有收到快递的MP3,张某与长宇公司交涉才获悉该物品被弄丢了,长宇公司按规定愿意赔偿服务费的3倍,但遭到了张某拒绝。2006年年末,张某起诉法院要求长宇公司按实赔偿MP3一台及耳机、数据线、充电器(共计价值950元),误工费500元。张某认为虽详情单上印有保价条款,但长宇公司从未作告知,且该条款属“霸王条款”,单方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与义务。

    法庭上,长宇公司则称当初接受张某委托时,曾告知张某可选择保价服务。公司所印制的物流网络详情单正面也有提示,即客户在填写本单前,务必阅读背面条款,若使用意味着理解并接受契约内容。最终张某未选择保价服务,只选择了一般服务。认为公司虽然将张某物品丢失有过错,但赔偿数额只能按照契约赔,最高不超过200元。

    法院认为,张某到长宇公司委托快递MP3服务,填写物流详情单,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别是张某在填写详情单时,该单正、反面均有保价服务须知记载,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选择了一般服务条款,并支付了相应对价,意味着张某已接受了若物品丢失产生的法律后果。因详情单上有服务种类选项,张某认定该详情单属“霸王条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双方在委托快递时约定选择一般快递服务,若产生物品丢失,张某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为200元,属权利和义务相当。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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