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认为某超市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牛女士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价款。3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超市返还牛女士购买的日月贝及青虾仁礼盒货款3000元,并赔偿一倍货款3000元。牛女士将未食用的四盒日月贝礼盒及一盒半青虾仁礼盒返还给超市。
2006年3月9日,牛女士花3000元在超市购买了5盒日月贝礼盒及3盒青虾仁礼盒。青虾仁礼盒外包装盒上生产日期为2005年12月27日,在该外包装盒上所贴的价格标签上生产日期为2006年3月9日;日月贝礼盒价格标签粘贴在原包装盒的生产日期之上,价格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为2006年1月23日。揭开价格标签原包装盒上的生产日期为2005年12月27日。
2006年8月,牛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食用在超市购买的上述食品后发现该食品只是普通食品,并不象包装盒及宣传卡上所写的可以治疗多种疾病。另外,食品的外包装盒上有两个不同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据此,原告认为超市无限夸大所售食品的保健和治疗作用,且存有两个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其进行了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了欺诈,应退回自己3000元购货款,并赔偿一倍货款,承担自己1300余元误工及交通费用。
超市辩称,牛女士所购买的商品生产厂家与自己是联营关系,自己已审查了该厂进店资格。牛女士购买的属于普通食品,该食品生产日期是由生产厂家标注,且食品均在保质期内,并没给牛造成损失。食品外包装盒上并没对保健作用进行宣传,宣传卡是由生产厂家放在包装盒内的,内容只写明食品有辅助食疗作用,并非杜撰,且均有出处,故没有构成欺诈,不同意牛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牛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超市销售给牛女士的食品上标注了两个生产日期,且时间在后的覆盖了时间在前的生产日期,未提供该商品的真实信息,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影响了消费者对选择该商品作出的判断。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牛女士请求双倍返还价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双倍返还的价款即为赔偿受到的损失,故对牛女士另行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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