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养殖户周某花钱买鸭饲料喂养鸭子,没想到几个月后仍不见鸭子长大,该养殖户于是将饲料生产商和销售商告上法庭。7月17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南昌某饲料公司赔偿原告周某饲料款3.1万余元和运费400余元,被告梁某对该款项负连带责任。
2006年12月2日至2007年2月8日,崇仁县农民周某先后6次在销售商梁某处购买南昌某饲料公司生产的鸭饲料共424包,每包74元,并支付了饲料款3.1万余元和运费400余元。几个月来,周某饲养的那群鸭子未见长大。
今年2月,崇仁县工商局委托抚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周某剩余的半袋鸭饲料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该鸭饲料粗蛋白含量仅为9.8%,其他指标亦不达标,为不合格产品。
一个多月后,南昌某饲料公司品管员涂某受本单位委托处理鸭饲料质量一事。在接受抚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调查时,他承认周某购买的鸭饲料系其所在单位生产的,是不合格产品;单价为74元的鸭饲料粗蛋白含量不超过10%。
另查,该饲料合格证上载明该产品粗蛋白应大于或等于16%至17%。
周某遂在今年4月20日以饲料生产商和销售商有欺诈行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双倍赔偿饲料款,并赔偿运费4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生产、销售的鸭饲料为不合格产品。被告梁某辩称只有部分饲料不合格。然而南昌某饲料公司品管员涂某在接受技术监督人员调查时已承认每包74元的鸭饲料粗蛋白的含量不超过10%,由此可证明周某购买的424包单价为74元的鸭饲料均为不合格产品。周某作为消费者购买两被告生产、销售的不合格饲料,导致喂养的鸭子不长大,财产受到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两被告应赔偿周某的损失。但周某主张两被告有欺诈行为证据不足,对此诉请双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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