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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07年10大消费侵权案例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今年以来,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通过受理消费投诉,开展消费调查以及参与社会监督等方式,收集汇总了具有代表性的10大消费侵权案例,现予以公布。目的是通过法律专家对侵权案例的点评,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谨防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高维权意识。同时,督促企业加强社会责任感,依法经营,诚信经商,营造和谐市场消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一、少女诊所点滴暴毙案

  2007年6月4日,17岁的少女文某因腹痛多日,到殿前从衡诊所就诊,医师朱守珍简单按腹查看后,诊断文某为慢性阑尾炎,并开了两天的消炎针。而后,护士在事先没有任何皮试的情况下给文某输液,之后陆续出现胸闷、血回流、脸色发青、双腿抽筋等症状,直至昏迷。期间,她本人和家人多次要求医生拔针,但医师判断是晕针,没有停止输液。最后,文某被送到中山医院,却被告知送达时已停止呼吸。据家属回忆,文某身体一直很好,2月份才从湖北老家来厦打工,入厂前还做过体检,身体没有问题。

  从衡诊所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负责接诊的医生也拥有执业资格证取得医师资格,但并未到卫生局注册,属违法行医。事后经双方协商,文某家人获得12万元的赔偿。

  律师点评: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上述诊所医师依法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但其非但行医,在诊治过程中,又未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诊所护士也明显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致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诊所发生上述事故,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家属自愿与诊所就损害赔偿事宜(民事责任)达成一致,诚然与法律规定并无不合,旁人无可置喙,但诊所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

    二、美女整容整掉半边脑壳案

  24岁的王某于2006年6月19日来到174医院整形美容中心做抽脂填充太阳穴手术,在手术后昏迷不醒。 6月21日医院又给王某做了开脑手术,被取下左边脑袋壳(脑颅骨)。手术后,她的右手右脚不能动,记忆力和语言能力都出现障碍,并且后来的1年中又得了癫痫。医院方面认为王某的病情是个意外,打完麻醉、抽取脂肪做完手术后,发现她没醒过来,赶紧送去做CT,查出是“脂肪栓塞”。而他们已告知患者手术有一定风险,手术前王某也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但福建省方成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是厦门首批获福建省司法厅审核批准的鉴定机构)鉴定结果表明,手术同意书上的签名和王丽贞之前的签名,不是同一个人的笔迹。 2007年5月10日,王某将美容中心所属的医院告到了思明区法院,要求做“医疗鉴定、笔迹鉴定、护理鉴定、伤残鉴定”。而后在思明区法院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医院方面自愿补偿给王某75万元,并免除了她三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约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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