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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5、公安部、国家旅游局1993年颁布的《关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证明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加强涉外饭店安全管理。

  6、《上海市旅游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证明上海市政府明文规定旅馆应建立住宿、访客登记制度,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要有专人巡查。

  7、经济损失清单和相关凭证。

  被告辩称:被告与王翰之间存在着以租赁客房为主和提供相应服务为辅的合同关系;宾馆内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关非该合同条款;宾馆对旅客所作的服务质量承诺,只是相对出租的客房和提供的服务而言。被告已按约履行了出租客房和提供相应服务的义务,并未违约。被告是有影响的涉外宾馆,内部有着必要的、规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应设施,不存在对犯罪分子作案有利的客观条件。王翰遇害及其财物被劫,是犯罪分子所为,与被告的管理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对王翰既未侵权,也不违约,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1、宾馆保卫部、巡检员、监视员、治安管理人员、安全监视机房、总台、楼面服务员的安全规章制度,以及会客单、访客登记等制度,证明被告有宾馆安全管理规范。

  2、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关于银河宾馆监视电视系统的验收意见》、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区分局关于同意银河宾馆安检系统扩改建方案的批文、上海市华亭(集团)公司《关于银河宾馆扩建改造安全监控系统请示的批复》、银河宾馆安检系统扩建改造竣工书等,证明被告的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符合治安要求。

  3、陆纪新、曹兴贵、金国震、何为公、刘枫的证词以及27个电视监控屏幕的显示图等,证明发宁时间的4860分钟录像带里,记录了进出大门1200人次,进出客梯800人次,不存在失去监控的现象。

  4、向陆纪新、胡剑杰、叶琼的调查笔录,证明保安人员明确自己的岗位责任,在1998年8月23日履行巡视职责期间,未发现异常现象。

  5、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证明宾馆访客登记制度并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客房门照片、张贴于客房内的安全提示以及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区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明宾馆的客房门设施完好,当犯罪分子按门铃时,被害人未使用安全装置随意开门,致使犯罪分子强行入室作案得逞。

  经庭审质证,被告除认为原告提交的经济损失清单和相关凭证在范围与计算标准上缺乏依据外,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无异议。原告认为被告提交其工作人员的证言不可采信,对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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