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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诉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妇幼保健院、中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李晶,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葛洲坝高级中学学生,住宜昌市东山大道东湖小区28栋2单元602室。

    委托代理人刘钢、许湖云,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汪德柱,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姜兴魁、刘光珍,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卫生防病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德柱,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兴魁、刘光珍,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晶因与被告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妇幼保健院、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卫生防病中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晶诉称:原告看到葛洲坝妇幼保健院关于OK镜的广告,于是在交了3050元预订金后,到该院配戴了一副OK镜。配戴之后原告即发现眼睛产生不适,被迫先后在宜昌、武汉、北京的医院做了两次角膜移植手术。原告因此停学一年。其后原告与第二被告达成协议,由第二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3万元。原告左眼经法医鉴定,遗有左眼角膜术后改变,构成了十级伤残。由于原告的损失现已远远大于3万元,原协议显失公平,不能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且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实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第一被告并无独立的人事、财产权,其人事、财产权全部属于第二被告。故诉请:1、判令撤销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的协议;2、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2330.45元;3、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0元;4、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以后因此而发生的治疗费用;5、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愿意共同对该案承担责任,同时答辩称:1、我单位提供的OK镜,产品质量是合格的;2、我们没有对OK镜作虚假的宣传,对OK镜的宣传目前还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也不存在所谓的违法宣传行为;3、我单位下属东山门诊有眼科这个诊疗范围;4、原告的损害结果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反诉称:因原告诉至法院,故要求被告返还3万元。原告李晶针对被告提起的反诉,辩称被告仅支付2.8万元,而不是3万元,并表示愿意返还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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