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4)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内容,包括审查它的来源、制作、收集得过程、技术因素(是否经过剪辑、编辑、消磁)、内容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经审查,如果某视听资料收集的主体合法、收集过程无违法、无经过剪辑、编辑、消磁等技术修改,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那么无论是律师收集的,或是司法人员收集的,或双方当事人制作的,都应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否则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顾志翔 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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