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春峰脱逃时不满十六岁不负脱逃罪的刑事责任(2)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第二种意见认为,脱逃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继续犯。魏春峰脱逃时虽不满十六岁,但其脱逃行为一直持续到他年满十六岁以后,已经达到了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应负脱逃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魏春峰脱逃时尚未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其脱逃行为虽然一直持续到他年满十六岁以后,仍然不负脱逃罪的刑事责任。
驻马店市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三种意见,不追究魏春峰脱逃罪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这是因为:
一、特殊主体的适用应以一般主体的适用为条件。也就是说,犯罪的特殊主体除应具备一定的身份上的要求之外,还应同时具备一般主体的各项要求,包括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案被告人魏春峰在脱逃前虽系犯有盗窃罪的犯罪分子,符合脱逃罪的特殊主体身份,但他在脱逃时不满十六岁,是处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仅以魏春峰已经具备脱逃罪的主体身份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会扩大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显然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
二、脱逃罪不是继续犯而是状态犯。所谓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已经既遂,但其犯罪行为在相当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一种犯罪。继续犯的特点是,从犯罪既遂到行为终了是一个犯罪构成,犯罪既遂后至行为终了前,既有犯罪行为的继续,也有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从他把被害人非法拘禁起来的时候起,犯罪就达到既遂状态,但其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仍在继续,由其拘禁行为引起的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不法状态也同时继续,直到他把被害人释放或者被害人被他人解救之时为止。状态犯则与此不同。所谓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既遂后,犯罪行为随之终了,但基于该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的一种犯罪。状态犯与继续犯的主要区别是,行为在既遂之后只有不法状态的继续,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例如盗窃罪,行为人盗得他人财物后据为己有,犯罪已经既遂,窃取行为随之终了,但其盗窃行为所产生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不法状态却继续存在。依照法律规定,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状态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脱逃罪属于状态犯而不属于继续犯,因为脱逃罪的行为人只要脱离了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其行为就已达到既遂,逃跑行为也就终了,不存在犯罪行为继续的问题,但由其脱逃行为所产生的逃避侦查和审判的不法状态仍然存在。刑法要惩罚的是行为人的脱逃行为,而不是他脱逃后的不法状态。就本案而言,魏春峰被抓获时虽然已经年满十六岁,但因为其不是继续犯而是状态犯,故不能按其被抓获时的年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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