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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杨玲报复放火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案情」

    被告人:董杨玲,女,20岁,福建省长乐县人,原系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高福纺织有限公司摇纱工,住长乐县文岭乡前董村磨兜38号。1993年12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杨玲在高福纺织有限公司做工期间,因偷窃该公司的色纱,于1993年12月6日被开除。董被开除后仍滞留在公司,晚上在公司宿舍住宿。12月11日下午,被公司总经理发现,遭到训斥和驱赶,并被扣发当月工资,董便怀恨在心,欲行报复。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杨玲离开留宿的四楼4B3宿舍时,拿了一盒火柴,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睛纶纱(俗称毛球),结果酿成大火,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燃烧时放出的大量毒气,通过北边墙壁的7个通气窗进入仓库外侧的女工宿舍。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和毒死、熏死,15名女工受伤(1人重伤,14人轻伤),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董杨玲作案后,离开公司步行到马尾天桥,等到5时左右乘车到福州欲找其表兄,后又乘坐36路公共汽车返回马尾。当天下午回到长乐家中,12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审查并监视居住。经过讯问和教育,董杨玲痛哭流涕,给其父母写了一封信,然后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纵火的全部过程。董在给其父母的信中写道:“因一时气愤(冲动),想报复他人,作出了无可挽回的事,既害了别人,也误了自己的一生。”

    「审判」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杨玲因偷窃被公司开除和驱赶,产生不满情绪,为泄私愤而故意放火烧毁公司的财物,造成61名员工死亡、15名女工受伤、经济损失巨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的规定,于1994年1月8日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杨玲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董杨玲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我被公司开除后并未产生不满情绪,只想等拿到上个月的工资后再走;我下楼时光线太暗,头脑昏沉,划了一根火柴扔过去,当时没有发现烟雾;点火时间是3点40分,而火灾发生时间是4点36分,相差近一个小时,警卫未尽职责也是酿成火灾的原因之一;对这场大火造成的重大损失,公司违章人货混杂也负有责任,不能完全由我一人承担。此外,我能坦白交代罪行,希望得到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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