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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杨玲报复放火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董杨玲委托的两名律师也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火点的认定是被告人供述在前,认定书作出在后,缺乏科学性和真实性。(2)被告人扔火柴的地点无任何光源,被告人供述点火时可以看到烟的颜色极不真实。(3)本案除被告人口供外,没有任何证据能直接证明被告人犯有放火罪,被告人不能被确认为本案的纵火者。(4)火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高福公司法人代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董杨玲放火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董杨玲被高福公司开除后,心怀不满,欲行报复,不仅有林某的证言可以证实,而且从案发后董所写的家信中体现出来。12月11日,董杨玲已经领到11月份的工资,不存在因待领工资而滞留在女工宿舍的理由。本案已经证实四层仓库中间上方在火灾发生前装有日光灯,董杨玲也多次供述现场有光源,还能看清现场一件衣服的颜色,现在说光线太暗,没有发现烟雾的理由不能成立。12月13日凌晨4点36分是报警时间而不是起火时间,这与董杨玲于3点40分左右点火并不矛盾。虽然董杨玲的供述在前,起火点的认定书制作在后,但认定书是根据火灾目击者的证言,结合现场烟熏痕迹、墙体脱落等情况认定的,并非只是根据董杨玲的供述认定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发挥它的证明作用。至于对本案的发生,各自的责任各自承担,一方的责任不能成为减轻另一方处罚的理由。据此,该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1月28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即为核准放火犯董杨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评析」

    本案是一起震惊全国的报复放火案。高福公司特大火灾发生后,现场财物全部被烧毁,无人目睹谁是纵火者,作为重点嫌疑对象的董杨玲经过讯问和教育,供述了作案过程。被告人的供述涉及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是一种直接证据,但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没有轻信被告人的口供,而是把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间接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从而确凿无疑地证实了被告人董杨玲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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