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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湘海贩卖、运输毒品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被告人杨湘海,男,1968年 10月 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乡岳城村白石组,1990年 3月 8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3年 4月 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经减刑于 1996年 7月 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 1999年 9月 21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湘海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 2000年 12月 23日以(2000)岳中刑初字第 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湘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湘海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1年 3月 29日以(2001)湘刑终字第 84号刑事判决,驳回被告人杨湘海上诉,维持原审对杨湘海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8年 7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湘海按照任建良(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安排,在任建良开设的“阿良发廊”将任建良提供的 100克海洛因通过易江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贩卖给吸毒人员曹××,获赃款人民币 19000元。杨湘海将其中人民币 16000元交给任建良,个人得赃款人民币 3000元,并付给易江生人民币 400元。

    1999年 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湘海经与任建良共谋,杨湘海和瞿小松、江妹子(去向不明)共同出资人民币 48000元(杨湘海出资 2000元),交由任建良到广州购得海洛因 400克,杨湘海自留 20克海洛因,其余交给瞿小松、江妹子。

    1999年 5、6月份,杨湘海三次为刘友保向任建良购买海洛因 75克。在此期间,杨湘海还向任建良购得海洛因 20克,以每克人民币 16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冯××。

    1999年 8月上旬,被告人杨湘海得知公安机关正在对其追捕,便携带现金 35000余元逃往广州市。 8月 21日,杨湘海在广州市购得海洛因 310克,次日下午返回岳阳市将海洛因卖给袁应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后公安机关将袁应平所购海洛因查获,重量为 309.6537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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