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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力非法拘禁附带民事诉讼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被告人刘洪力,男,27岁,原系郑州铁路公安处商丘站公安派出所民警。

  刘洪力非法拘禁案1997年5月19日由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立案侦查。1997年6月28日该院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犯罪事实如下:

  1997年5月9日16时许,706次旅客列车驶抵木兰火车站,鸭贩张维俊、张殿军从行李车上卸下鸭崽时,被告人刘洪力的妻子张娟向其索要鸭崽遭拒绝。被告人刘洪力与前来接班的民警刘刚(另案处理)当即提出要查票而发生争执,并同张维俊、张殿军以及接车的农民冯高峰等人进行撕打。刘洪力、刘刚以袭击警察、妨碍执行公务为名,用手铐将张殿军、冯高峰铐住,强行推上706次列车行李车箱。列车运行途中,刘洪力解下冯高峰的皮带抽打张、冯二人,当列车行至京九铁路下行线658公里处时,内心恐惧的张殿军、冯高峰乘刘洪力疏于看守之机带铐跳车。张殿军当即死亡,冯高峰造成轻伤。经法医鉴定:张殿军系坠车,造成环椎脱位,脊髓离断死亡。

  被害人家属赵玉芝亦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997年8月14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洪力借机非法拘禁他人,造成他人伤、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洪力的犯罪行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刚的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均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的合法权益,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洪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刘洪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刚均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玉芝等生活补助费、抚养费、赡养费、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未成年子女教育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6.37余万元;(三)被告人刘洪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刚均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高峰(被害人)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0.53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洪力对刑事判决不服,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赵玉芝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1997年11月4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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