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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包庇案(3)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本院认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金祥武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人金祥玉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金祥玉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金祥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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