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3:34
另查明,天津富士达集团有限公司曾于1998年3月6日在金鹰公司召开过“富士达自行车、摩托车98‘新品展示会”,有九个厂家二十三个客户到会。次日,金鹰公司向天津富士达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公司订购摩托车一百辆。工业品公司曾经与上海巨凤自行车有限公司、天津富士达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捷安特山东销售部有业务往来。
原审法院认为:李雪源辞职前支付的都是金鹰公司欠厂家的货款,没有约定付款日期,可以随时支付,因此,李雪源支付货款属于职务行为。工业品公司、金鹰公司没有提供不应支付这些货款的证据,故其主张的李雪源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该公司的“一贯经营原则”,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工业品公司和金鹰公司诉称李雪源在离职时带走了1998年3月6日订货会上所有的订货合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公司所举证据仅能证明曾开过订货会以及出席会议的客户名单,不能证实会上签订过订货合同并被李雪源带走,因此,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工业品公司和金鹰公司诉称李雪源、新大陆公司利用原有客户名单非法经营与其一致的商品,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证据仅能证明某些厂家与之有商业往来关系,不能证明李雪源和新大陆公司采取非法手段拉走工业品公司和金鹰公司的客户,且新大陆公司经登记批准,不属非法经营。对李雪源辞职后经营与原单位同样商品的行为,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这一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
工业品公司和金鹰公司声称李雪源、新大陆公司截取其货源,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其有利害关系,且无法相互印证。武进童车厂的出库单是复印件,没有原件、印章,且李雪源、新大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因此,这份“出库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使用。浙江海尔曼斯集团销售公司的自行车开票通知单不是原件,没写明具体日期,新大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证人王洪杰身份证已过期,身份无法确定,其证言的效力也无法确认。工业品公司和金鹰公司没有举证该批货物最终是由新大陆公司结算,因此,上述两公司诉新大陆公司截取了该批货物的事实不能认定。
工业品公司、金鹰公司提供的管理人员名单、辞职报告、商调表、分析报告、保密守则等均不属管理诀窍范围,批发价格表也是商家所普遍采用的具有广告性质的推销方式,订货会上厂家和客户的签到名单也不是管理诀窍。工业品公司和金鹰公司所称延期付款或银行承兑,是商务往来中普遍的结算方式,并不为该公司所独有。李雪源等10人的调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工业品公司和金鹰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李雪源、新大陆公司窃取其管理诀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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