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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最大的侵犯商业秘密案尘埃落定 “希望森兰(2)
www.110.com 2010-07-24 13:34



  不服一审判决“佳灵”细陈三大理由

  四川省高级法院受理此案后,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华科鉴定中心)对佳灵公司主张拥有商业秘密的JP6C变频器的19个技术秘密点是否属于公知技术,希望研究所、希望森兰公司的BT40S变频器是否使用了该技术进行鉴定。2001年9月该鉴定中心鉴定后认为,佳灵公司所主张的JP6C变频器的19个技术秘密点中的理论和技术均属于公知技术,佳灵公司利用这些公知技术进行一些工艺设计和参数的确定以及一些元器件的选择是非公知技术。希望森兰公司也利用上述公知技术做了相似的工作,但从样机对比看,所得到的结果与佳灵公司的非公知技术不同。据此,2001年9月19日,四川省高院认定,分属两家公司的JP6C变频器和BT40S变频器不具有相同性、希望森兰公司没有采取高薪利诱手段挖走其技术人员并侵犯其商业秘密,遂判决:驳回原告佳灵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及鉴定费共计23万余元由佳灵公司承担。

  在一审判决送达后,佳灵公司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佳灵公司上诉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大点:其一,本案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一审法院判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应重新组织鉴定。首先,一审法院是以华科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的,而该中心不具有从事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故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合法性;同时,该鉴定的方法也是错误的,因为其“断章取义”,把一个完整的技术体系进行肢解;另外,因为涉案产品共有46个规格,而为鉴定提供的产品只是其中的一种,因此希望森兰公司一个规格的样机的技术与佳灵公司的非公知技术不同,并不能说明希望森兰公司的其他产品的技术与佳灵公司的非公知技术不同。

  其二,佳灵公司认为,由于胡向云等四人是掌握和知悉JP6C变频器技术的主研人员,是商业秘密的活化载体,应承担保密责任,但他们四人受希望森兰公司高薪利诱,在离开佳灵公司后就直接进入了希望森兰公司,且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与在佳灵公司时完全相同,因此,该四人故意侵权的行为是显而易见的。而希望森兰公司明知这一切,却在他们未与佳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之时恶意挖走并委以重任,以尽快进入变频器行业和解决自身的技术难关,从而获得了巨额利益。

  其三,佳灵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对其提交的关于希望森兰公司工作安排、会议纪要及有关工作联络书等重要材料没有进行认定,而这些证据清楚地表明胡向云等四人在1999年1月以前就已经在希望森兰公司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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