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最大的侵犯商业秘密案尘埃落定 “希望森兰(4)
www.110.com 2010-07-24 13:34
希望森兰公司是否使用了佳灵公司的上述商业秘密,是此案的另一个关键问题。从华科鉴定中心提供的鉴定结论可知:希望森兰公司的变频器使用的技术与佳灵公司JP6C变频器中的非公知技术不同。这就表明希望森兰公司没有通过胡向云等四自然人获取并使用佳灵公司的技术秘密。试图以两个产品的功能或者功能参数相同来推定两个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也一定相同,显然是一种缺乏科学依据的做法,相同功能的产品完全可能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来实现。此外,佳灵公司也没能举证证明希望森兰公司从其秘密供应商处购买过相同的元器件;其原有的两家经销商也是通过资料查阅、会展等渠道与希望森兰公司建立起业务联系的,该两家经销商应属于希望森兰公司自行开发的客户。至于胡向云等四自然人由于受其知识、工作经验和技能的局限,到希望森兰公司后从事与其原在佳灵公司基本相同的工作,也是无可厚非的。所以,佳灵公司仅凭产品说明书记载的产品功能参数的对比、本单位原职工到对方从事相同的工作等事由,就推定希望森兰公司使用了其商业秘密,显然证据不足。
至于佳灵公司上诉称胡向云等四自然人违反劳动合同、于1998年下半年即到希望森兰公司工作的事实,由于该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希望森兰公司的质量分析会纪要、月度工作计划安排、联络书及图纸等资料,而这些资料可能涉及到希望森兰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且这些资料是佳灵公司通过希望森兰公司的职工私自获得的,因此,原审法院以这些证据来源不合法未采信是正确的。
最后,鉴于佳灵公司仅根据某些间接证据推定希望森兰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但是有关的直接证据则证明希望森兰公司、希望研究所以及胡向云等四自然人未侵犯佳灵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且希望森兰公司和希望研究所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具有研究开发变频器技术的能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判决理由
1.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权利人合法掌握一项符合法律条件的商业秘密;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的行为;三是行为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的行为违法。
2.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对被告是否使用了其商业秘密负有举证责任,而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否则,就有可能使被告合法控制的商业秘密被泄露,而且这样做也缺乏法律依据。
3.以两个产品的功能或者功能参数相同来推定两个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也一定相同,显然是一种缺乏科学依据的做法,相同功能的产品完全可能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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