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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洁”域名纠纷案评析(2)
www.110.com 2010-07-24 13:34

    被告国网公司辩称:本公司申请注册的“whisper.com.cn”域名系经中国政府授权管理域名注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审查批准注册的,应受法律保护。本公司不同意原告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本案不属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本案所涉及的“whisper.com.cn”域名的注册申请与批准,属于域名主管部门与申请人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如行政许可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应提起行政诉讼;2、域名不是商标,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调整的范围内。本公司是在网络上注册“whisper.com.cn”域名,因此不构成对原告宝洁公司商标权的侵害;3、本公司注册域名的行为没有违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上述公约和法律中,关于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并未包括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互联网络域名的行为,原告宝洁公司指责本公司注册域名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是不能成立的;4、本公司注册 “whisper.com.cn”域名不构成恶意抢注。原告宝洁公司的“WHISPER”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应由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来认定,且本公司从未向任何企业或个人有偿或无偿转让,域名未开通使用与恶意抢注并没有必然联系,既然本公司注册的域名没有开通使用,也谈不到“搭便车”或者导致消费者混淆,原告宝洁公司可以在与本公司不同的二级域名上以自己的商标注册域名,是可以在中国网络媒体上实现自己商品的广告价值。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宝洁公司为“WHISPER”及中文对应商标“护舒宝”的商标注册权人。一九九二年,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获准宝洁公司在国际分类五类注册了“WHISPER”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58463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用品,即:卫生棉、止血塞、三角裤和衬垫及紧身内裤衬里商品,有效期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止。同年,宝洁公司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获准注册中英对应商标 “护舒宝/WHISPER”,商标注册证号为580646号,核定使用商品与“WHISPER”注册商标的相同,有效期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日至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此外,宝洁公司还分别在中国注册了“WHISPER及图形商标”和“WHISPER”对应中文商标“护舒宝”等商标。在国际上,宝洁公司在许多国家分别注册了“WHISPER”商标,使用于多种卫生用品。自一九九二年起,宝洁公司许可其在中国组建的广州宝洁纸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 “WHISPER”、“WHISPER及图形”和“护舒宝”商标,用于卫生巾、卫生毛巾、止血塞等卫生用品。一九九四年一月,“护舒宝”牌卫生巾被中国妇女报、消费时报和中国社会经济调查研究中心联合评选为“全国妇女最喜爱商品(卫生巾类)第一名”,一九九八年三月,中国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发布“97全国百家亿元商场畅销商品及品牌资料”,显示“护舒宝”卫生巾位于一九九七年度全国百家亿元商场卫生巾品牌销售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第一。一九九九年,中国国内贸易局发布年度全国食品日用品五百领先品牌,“护舒宝”品牌位列第七名,为全国十大品牌之一。宝洁公司自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九年在中国投入 “WHISPER/护舒宝”品牌的广告费用累计人民币三亿零五百一十八万元。一九九九年九月,宝洁公司委托广东大通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在广州、北京、上海等九个城市进行妇女护理用品项目研究,结果表明对“护舒宝”卫生巾的认知度为百分之九十九。同年,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布“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商标(1999)13号文件,“护舒宝/WHISPER”位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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