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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出版社诉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不正当(2)
www.110.com 2010-07-24 13:34


  二、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于收到本调解书之日一次性补偿作家出版社三万元,并支付一审判决确认的作家出版社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千零八十六元四角;
  三、作家出版社与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就涉案图书不再有任何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元人民币,由作家出版社负担一千五百一十元(已交纳),由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负担四千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元人民币,由作家出版社负担一千五百一十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负担四千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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