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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业研究院诉理正研究所等以其离职人员组成并
www.110.com 2010-07-24 13:35

原告:北京建业工程设计软件研究院(以下简称建业研究院)。

  被告:北京理正软件设计研究所(以下简称理正所)。

  被告:原音、高晓军、胡捍军、陈卫,均为理正所副所长。

  原告建业研究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我院投资研制开发了《高层及多层钢筋砼建筑结构计算机辅助设计TB-SACAD系统》和《地基基础结构计算机辅助设计TBFECAD系统》软件,现分别有客户1200和130余家。理正所是于1995年5月注册登记的股份制民营企业,其股东即被告四自然人均是曾在我院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我院制订的《企业章程》、《聘用协议书》和《员工守则》中均规定了职工在院期间和离院后二年内,有保守原单位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义务,不得参与和原单位有竞争的工作,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原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四自然人被告违反上述保密规定,另组建理正所,私下招用我院聘用的博士生,开发与我院TBFECAD软件功能完全相同的地基基础FCAD软件,利用我院原办公地址、业务联系电话及销售渠道与我院的客户进行联系,以低于我院的价格进行销售,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我院的商业秘密,使我院蒙受巨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失。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我院名誉和经济损失15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原音、高晓军、胡捍军和陈卫答辩称:本案应属于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原告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应直接向法院起诉。我们四人没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不是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故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另外,原告提供的胡捍军、陈卫的聘用协议书,高晓军离职的报告,《专职和兼职软件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等,是原告单方修改过的文本,属虚假证据,不能成为审理本案的依据。

  被告理正所答辩称:原音等四人均以正当方式离开原告处到我单位工作,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其行为系属合法。我所租用原告办公用房与侵犯商业秘密无关。原告指控我所使用其业务电话一节与事实不符。我所软件销售价格虽然低于原告软件销售价格,但不是低于成本的销售价格,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我所推广和销售产品的渠道,是来自《中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名录》,此名录属于公共信息,非原告独有。我所开发的《土木工程地基基础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与原告《地基基础结构计算机辅助设计TBFECAD系统》功能相同,不能说明就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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