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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侵犯商业秘密行政处罚案的法律分析(2)
www.110.com 2010-07-24 13:35



  商业秘密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其一,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基本条件。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的渠道直接获得”,众所周知的信息不是商业秘密。其二,经济性。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使用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降低生产成本,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其三,保密性。商业秘密之所以得到法律保护,就因为它是保密的,保密性为手段,经济性为目的,其经济性必须以存在保密状态为前提,一旦秘密公开,法律就不再对它加以保护。所谓保密性,也就是说权利人要采取保密措施,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限制接触或使用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对有关人员的保密检查等”。

  商业秘密的特性有四个:相对性、财产性、无形性和可转让性。其一,相对性。相对性是指商业秘密是一种相对的秘密。首先秘密性是相对的,商业秘密在使用过程中必然要为有关人员知悉,否则商业秘密的存在便失去了实际意义,这只是一种相对的公开,秘密性有时间限制,秘密性的丧失往往取决于知悉该商业秘密的人员的范围。其次,保密性是相对的,保密性的相对性体现在只要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法律就应该予以保护,而不要求这些保密性措施必须万无一失或滴水不漏。其二,财产性。商业秘密的财产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财产性的重点还在于这种财产的获利性,即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或收益可能。其三,无形性。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无形性。一方面,它可以同时为多人知悉和拥有,另一方面,其价值的确定也较为困难。就前者而言,会导致秘密的丧失,就后者而言,则意味着投资风险。其四,可转让性。正因为商业秘密具备财产性的特性,故权利人除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外,还可对其进行处分。转让其商业秘密的使用权,允许别人使用,从而获得收益。

  根据以上对商业秘密的分析,结合本案事实,笔者认为,瀚玉公司拥有的生产地板漆的技术是其商业秘密,应依法受到保护。

  从秘密性角度来看,上述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事实表明,瀚玉公司生产的地板漆的技术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是公司组织技术人员,经过6个多月反复研制而成的,王爱玉作为技术人员知悉该技术,这是为实施所必需的,因此王爱玉不属于“公众”范围,故该技术具有秘密性。

  从经济性角度看,上述技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该技术投入生产后,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企业经济效益显著,证明该技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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