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侵犯商业秘密行政处罚案的法律分析(3)
www.110.com 2010-07-24 13:35
从保密性角度看,上述技术经瀚玉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首先瀚玉公司的前身威海市无纺布厂于1990年制定的《技术厂长岗位责任制》中就有“有秘必严”的规定。该规定并未废止,仍适用于改制后的瀚玉公司,对王爱玉具有约束力。其次,1996年《威海瀚玉化工厂关于保守产品秘密的若干规定》虽然形式不规范,因王爱玉在车间宣读过该规定,故该规定中关于保守产品秘密的规定亦应适用于瀚玉公司,适用于王爱玉。再次,瀚玉公司生产地板漆的技术只限王爱玉等4人掌握,严格限制接触或使用该技术的人员范围且在车间门口置有“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车间”的警示牌,这些均证实瀚玉公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侵权认定是否合法
在确认了有关商业神秘的存在之后,对被指控为侵权的行为界定,需要解决的: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以及法律推定问题。
由于商业秘密的相对性和无形性的特性,权利人往往很难直接证明行为人获得商业秘密的合法性,而行为人在这方面有优势。因而由行为人证明其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合法性是合理的。关于举证责任的分担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权利人对下列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商业秘密的存在;行为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商业秘密的一致性或相同性;行为人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行为人对其有关信息的获得或使用是合法的负举证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了推定的,主张推定的一方当事人对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推定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就确定行为人侵权而言,如果权利人能证明行为人获得或使用其商业秘密的非法性,自无疑问,尽管权利人无此举证义务;如果行为人不能举证或者是举证不利,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这是一项法律推定,该法律推定的公式如下:
首要条件:1.行为人所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2.行为人知悉或有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条件。次要条件:行为人拒绝证明或无法证明其获得或使用有关信息的合法性。结论:侵权成立。
接下来对本案被告工商环翠分局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分析。
看首要条件,原告冠盛涂料厂生产的地板漆与瀚玉公司生产的地板漆是相同的;且原告负责人王爱玉参与了地板漆的研制,掌握该技术,知悉该商业秘密。看次要条件,行为人冠盛涂料厂在被告调查取证时,原告先讲配方及工艺是自己研制的,并提供了两份材料,内容仅是一些原材料名称、价格,但拒绝提供工艺记录;后又称是美国沙多玛公司驻北京代表华春帆提供的,经调查华春帆予以否认。故被告认定原告不能提供其生产地板漆所使用配方及工艺的合法来源的事实成立。结论:侵权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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