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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公司诉河北大学用其产品名称在报刊上申明(3)
www.110.com 2010-07-24 13:35



    经审理查明:格林公司在提请鉴定其从乔凤祥处转让的促进剂及用该促进剂饲料喂鸡产蛋的技术成果时,使用了河北大学有关PAPHE促进剂的部分技术资料。鉴定会后,格林公司根据鉴定会上专家的意见,将材料修改完善后于1994年4月20日交到中心存档。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格林公司在蒋守规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使用河北大学的PAPHE促进剂喂鸡,将所产鸡蛋定名为“赛蛋”,因此,河北大学在有关报刊上刊登的“声明”中,称用蒋守规博士发明的PAPHE促进剂饲料喂鸡所产的鸡蛋,曾用名“赛蛋”或原名叫“赛蛋”,并非虚假宣传和捏造事实。格林公司以河北大学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为理由,认为河北大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格林公司在申请鉴定用从乔凤祥处转让的促进剂喂鸡产蛋的技术成果时,确实使用了河北大学有关PAPHE促进剂的部分技术资料,但这种使用只影响对技术成果的评价,并不改变被鉴定的技术成果的权属。因此,河北大学主张该技术成果归自己所有,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4月25日判决如下:

    驳回格林公司和河北大学的诉讼请求。

    河北大学不服此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格林公司申请鉴定时,不是使用了我校有关PA-PHE促进剂的部分技术资料,而是绝大部分,尤其是作出鉴定意见的支柱性技术资料都是我校的。格林公司申请鉴定的技术成果,是利用我校PAPHE促进剂喂鸡产蛋的技术成果,而不是从乔凤祥处转让的促进剂及其技术成果。格林公司盗用我校的技术资料,将利用PAPHE促进剂喂鸡产蛋的技术成果以鉴定形式据为已有,实属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因此,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关于驳回我校诉讼请求的判决,并依照法定程序撤销格林公司用欺骗手段骗取的鉴定书。

    格林公司答辩称:河北大学在上诉中请求撤销鉴定证书,超出其在一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更超出了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我公司申请赛蛋技术成果鉴定及提供的鉴定材料,均是我公司独立完成的,且该技术成果系纯中草药配方,与鉴定结论一致。一审期间,我公司曾要求对两种添加剂技术构成进行技术鉴定,河北大学则不同意。因此,河北大学称我公司申请鉴定的技术成果是利用其PAPHE促进剂喂鸡产蛋的技术成果,不是从乔凤祥处受让的技术成果,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河北大学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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