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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公司诉河北大学用其产品名称在报刊上申明(4)
www.110.com 2010-07-24 13:35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格林公司在向中心申请鉴定其从乔凤祥处受让的特种鸡饲料添加剂及用该种添加剂饲料喂鸡产蛋的技术成果所提交的鉴定材料中,含有河北大学高能蛋的三份检测分析报告。但经对照验证核实,通过鉴定的赛蛋技术成果的主要技术指标与河北大学上述资料中的数据并不相同,而与格林公司自己的赛蛋技术报告中的数据基本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技术成果鉴定所需要的主要技术资料,是体现该成果技术方案的产品设计、产品配方、制造工艺等技术文件和体现技术成果水平的主要技术指标。格林公司通过中心鉴定的赛蛋技术成果,所使用的鸡饲料添加剂的主要原料是中草药,用该种添加剂喂鸡所产鸡蛋的氨基酸含量、支/芳比值、四种微量元素含量等主要技术指标,与其自己的赛蛋技术报告中的数据基本一致,与河北大学的以化学促进剂为饲料添加剂的技术方案及用此饲料喂鸡所产高能蛋的主要技术指标不同,应视为两种不同的技术成果。格林公司在向中心申请赛蛋技术成果鉴定时所提交的鉴定材料中,虽含有河北大学高能蛋的三份技术资料,但在通过鉴定的赛蛋主要技术指标中,并未抄袭其中的任何数据。河北大学上诉称格林公司申请赛蛋技术成果鉴定时使用的支柱性技术资料是该校的,缺乏事实依据。技术成果鉴定是我国评价技术成果的成熟可靠性及其水平的一种方式,不决定成果的权属问题。河北大学仅依据格林公司申请鉴定时使用了其高能蛋的有关技术资料,即认为该技术成果为高能蛋技术成果,成果权应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对其主张赛蛋技术成果权归其所有,格林公司使用、转让该技术成果,侵犯其技术成果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为使用了他人的部份技术资料鉴定技术成果,只影响对技术成果的评价,并没有改变被鉴定的技术成果的权属,并无不当。格林公司在申请鉴定时,将河北大学高能蛋的三份技术资料列入鉴定材料中提交鉴定,是缺乏科学态度的。对这种行为,依照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应由组织鉴定的单位处理,不属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河北大学以格林公司在申请技术成果鉴定中弄虚作假为理由,诉请撤销格林公司获得的鉴定证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6年12月9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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