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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四平制药厂诉敦化市华康制药厂在广告中影(5)
www.110.com 2010-07-24 14:09



  二、本诉被告华康制药厂及中国电视报社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诉被告华康制药厂实施了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行为,即在其产品的包装及说明书上使用“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等用语的行为,是其单独所为,其应单独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华康制药厂刊登广告行为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则需细分析。

  我国广告法规定:药品广告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且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的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更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华康制药厂在《中国电视报》上发布该广告时,部分遵循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如在该广告发布前,将广告的内容送交其行政主管部门吉林省卫生厅审查。但是,该广告内容经吉林省卫生厅审查允许使用的用语仅为“认准‘圣喜’,谨防假冒”。由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华康制药厂作为广告主是了解我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的。然而,华康制药厂在广告中并未使用经审查的广告用语,导致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这说明华康制药厂在主观上有过错,对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那么,中国电视报社是否应对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责任呢?

  本案中华康制药厂是广告主,中国电视报社是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一系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其中包括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对于发布广告内容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广告主还应提供有关的批准文件。广告发布者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于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因此,华康制药厂委托中国电视报社发布该广告时,有义务向该社提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中国电视报社在接受委托时,有义务依法对上述文件进行查验,故中国电视报社应该也能够查证其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但其未切实履行其法定义务,说明其主观上亦有过错,依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其对华康制药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认定本诉被告华康制药厂及中国电视报社对本案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后,还要分析其应承担何种方式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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