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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范卯实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医科大学制药厂中
www.110.com 2010-08-02 14:38

  上诉人台湾范卯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台湾范卯公司)因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市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台湾范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蒙成强,被上诉人广西医科大学制药厂(简称医科大制药厂)的委托代理人凌德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广西泛贸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简称合资合同),双方约定合资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广西泛贸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泛贸公司),合营期限为15年。合同第九条约定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420万元,其中被告出资人民币189万元,占总投资金额的45%,原告出资41.25万美元,占总投资金额的55%。合同第十条约定被告具体出资形式为现金163万元、厂房6万元(年租金)、其他20万元;原告具体出资形式为机械设备33.48万美元、技术转移7.77万美元。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了合营双方的责任,其中约定被告按第十条之规定提供厂房,负责向合营公司提供水、电等基础设施,负责安排合营公司管理人员和工人的住房等。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为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还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如合营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营损失。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缴付应交出资额的30%作为违约金,守约一方还有权按照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此外,合同还约定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还制定了泛贸公司章程,泛贸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于1993年1月5日依法成立,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据广西会计师事务所1994年2月2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载明,截止1993年11月10日,被告投入人民币146万元,以厂房租金出资6万元,合计152万元,占应投资本的80.42%;原告以机器设备出资投入27.8836万美元,以技术转移出资7.77万美元,合计35.6536万美元,占应投资本的86.43%。合营双方未按合同规定足额认缴出资。但到了1995年3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登记主管机关审核情况》表载明泛贸公司已足额出资和验资,并通过了年检,只是生产出现亏损。至2005年4月,泛贸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已亏损停产。泛贸公司至今未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合法存在。被告履行一年厂房租金6万元即给泛贸公司使用厂房一年的出资义务后,泛贸公司与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厂房租赁关系,泛贸公司曾向被告支付过前期部分租金,但仍长期拖欠被告大量后期租金。2005年 7月11日,被告以泛贸公司未上缴管理费和租金为由,向泛贸公司的留守人员发出《通知》,限令泛贸公司在2005年7月18日前全部撤离。2005年7月18日,被告查封了泛贸公司的综合大楼、厂房及仓库,并向泛贸公司的留守人员发出《通知》,限泛贸公司在2005年8月18日前搬走所有物品。原告台湾范卯公司为此诉至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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