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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6)
www.110.com 2010-07-24 14:10



    二、被告北京出版社自判决生效后 30日内,在《新闻出版报》上就《闺梦》一书的侵权行为向原告沈家和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北京出版社负担;

    三、被告北京出版社自判决生效后 30日内,为《坤伶》、《戏神》两书印发勘误表;

    四、被告北京出版社自判决生效后 10日内,向原告沈家和支付《闺梦》一书 380册的稿酬 729.6元及合理损失 56.8元(如《闺梦》一书库存数量不足 7620册,则每缺少一本,北京出版社按每本 1.92元向沈家和增加支付稿酬);

    五、驳回原告沈家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沈家和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1、被上诉人北京出版社未在合同约定的 2000年 6月出版涉案作品,已经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2、上诉人请画家为《坤伶》一书第 450页绘制的插图,被北京出版社安插到第 414页上。作者使用哪个词表达自己的意思,是一种艺术创作行为。北京出版社在原文语句通顺的情况下,没有必要也没有权利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用同义词或者近义词替换作者作品中原来的词语。一审判决仅以内容勉强相符,便认为随意插图和替换作品原用词语的行为不侵犯作者的权利,理由不能成立。 3、上诉人在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搞得面目全非、错误百出后,多次找有关领导单位申诉,都未能得到满意的答复,致使精神上和身体上受到极大伤害,2000年 9月体检时查出患有心脏病。一审否定上诉人精神上受到伤害,理由不能成立。 4、 2000年 10月 13日,上诉人在南京全国书市上拍摄的照片及购买《闺梦》一书的发票,足以证明北京出版社在南京书市上销售《闺梦》一书。此次上诉人从北京到南京时,将硬卧火车票改为软卧火车票;从南京返回北京后,火车票被车站工作人员验票时收回。上诉人虽然未提供从南京到北京的火车票,但既去了南京,当然还要返回北京。本案律师费用的支出,也是北京出版社的违约及侵权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这些费用,都应当由违约和侵权的北京出版社承担。一审对上诉人的这些请求,均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支持,理由不能成立。 5、北京出版社违反合同的约定,致使上诉人对其失去了最起码的信任。如果北京出版社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的目的难以达到。请求二审改判解除双方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判令北京出版社承担因其违约、侵权而给上诉人造成的律师费、诉讼费、出租车费、餐费、地铁票、购书费、复印费、火车票等费用 10026.6元,给付违约金 17720元,赔偿精神损害费 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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