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翠雯等诉福特公司等实施重复授权的专利侵权(5)
www.110.com 2010-07-24 13:20
4.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张建国专利的权利要求书1至4全部判定为不具有创造性,于1997年8月13日作出宣告无效的《决定书》。
5.被告上诉时称张建国能够并且实际已经制造出三层网电蚊拍。二审认为,张建国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并不包含三层网电蚊拍的技术特征,张建国在其92年的专利之后或之外是否能够制造三层网电蚊拍,与本案无关,因其该专利以外的技术不能作为本案的抗辩理由。亦即即便张建国在92年专利之后或之外能够制造三层网电蚊拍,因其该技术未取得专利权而不受保护。对此并不存在先用权问题,因为三层网权利已经公告进入公知领域,张建国即便能够制作亦不属于受保护的技术秘密了。何况在先权亦只能作为专利侵权的抗辩理由,并不能转让、入股及扩大使用范围。
二、被告实施申请在后的专利技术是否构成了侵权?本案是同一类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个典型案例。林翠雯和福特电子厂的三层网电蚊拍前后两个专利均是国家专利局授权,均为有效专利,这是事实。双方均拥有专利权,是否存在专利侵权问题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要区分三种情况对待:第一种是前后两个专利主要技术性不同,即两个专利有质的区别,不构成侵权问题;第二种是后一专利是对在先专利的改进和改良,属于从属专利权利,未经前一专利权人许可,应认定构成侵权;第三种是因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致授予的前后两个专利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属重复授权,对重复授权的后一专利技术的实施亦构成侵权。第二、三种情况从表面上看专利权都是经国家专利局依法授予,但《专利法》规定的一项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和在先申请原则,由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未经实质审查,所以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的重复授权不仅是可能的,而且现实中有相当的数量。如果将重复授权的专利一概视为合法的专利予以保护,就不能贯彻《专利法》关于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个专利和保护申请在先的原则。专利局授权是取得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一般情况下未经撤销程序和无效程序,应视为有效。但是一旦产生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经司法审查被判定为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仍然应认定后一专利为侵权,这是司法权优于行政权的运用。所以,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必须审查分析比较被告的产品主要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覆盖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即技术方案是否等同或相同,从而认定是否构成重复授权。经对原告的以专利权利要求书为依据的技术方案,与被告的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相对比,可以发现:1.原告的专利“正负电极采用网状结构”(权利要求1),而被告专利的正负电极亦采用网状结构,即“设有正极电击网面A和负极电击网面B”(权利要求1);2.原告专利的正负电极为双层网,即“正负电极网相距安装在电蚊拍上”(权利要求1),或为三层网,即正负电极在拍框上的排列为正、负、正三层或负、正、负三层“(权利要求6),而被告的正负电极亦为双层网或三层网,即”正负极电击网面可安装呈不在同一平面上的双层面结构,也可安装呈正极(或负极)网面包容负极(或正极)网面的三层面结构(权利要求3);3.原告专利的网格开放状为方形、菱形、圆形、多边形(权利要求2、3、4),被告专利的网格形状为多边形、几何形、栏栅状(权利要求4);4.原告专利的正负电极网相距0.5-9.5MM,相邻边宽0.2-9.5MM(权利要求1、2),而被告专利的正负电极网面之间的垂直间隔距离为4-12MM(权利要求2);5.原告专利的电压为500-2500V(权利要求7),而被告专利的电压为1510-20000V;6.两项专利在说明书摘要中均载明:该专利的实质进步性在于能提高电压,有效地击杀蚊蝇,又不会对使用者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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