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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公司诉广西荔浦县豆浆晶厂(10)
www.110.com 2010-07-24 13:20



  六、侵犯外观设计专利赔偿数额的计算

  裁判理由认为,原告黑五类公司在起诉时要求以其许可他人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的许可费作为赔偿的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豆浆晶厂生产侵权产品的时间为6个月,应以6个月的专利许可费作为赔偿标准。这种将专利使用费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是正确的。因为: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全面赔偿原则,是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的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可以理解为使用费的1倍,这种计算方法适合于多数侵权案件的情况,对故意侵权、侵权情节恶劣、多次侵权、等情况,应当按照1倍以上3倍以下的使用费的标准计算赔偿额。对许可使用费本身就是很大的,不宜在按倍数计算,要注意防止有的当事人采用倒签合同的办法骗取高额赔偿。(4)当事人双方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应予准许。(5)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对于按法律规定的方法被侵权人损失额仍不能确定的,而权利人又确实因侵权受到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利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额,最多不得超过50万元。

  本案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在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七、分支机构和承包人的民事责任

  裁判理由认为,因被告豆浆晶厂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其民事责任应由其法人单位被告机械公司共同承担。被告机械公司以其已将豆浆晶厂发包给他人经营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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