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公司诉广西荔浦县豆浆晶厂(11)
www.110.com 2010-07-24 13:20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一般情况下,法人的营业场所与住所是一致的,但由于业务需要,法人也可以在住所以外的地点设立营业场所,为了取得营业资格,法人的分支机构产生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包括联营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等,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也就是说,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就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分支机构对外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豆浆晶厂系被告机械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领有《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民事责任由被告机械公司承担。
承包人的民事责任。承包经营是指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承包经营的形式有三种:一是个人承包经营企业;二是合伙或者非法人组织承包经营企业;三是其他法人企业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关系发生在企业内部,是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管理方式,企业不因为与承包人签订了承包合同就改变了企业的性质,企业承包经营者亦无需进行企业变更登记。所以,企业在承包期间对外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仍然是这个企业所负担的债权债务,应当由该企业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不得以内部承包经营进行抗辩,拒绝承担对外债权债务。所以,机械公司(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农业机械修理制造厂)将豆浆晶厂发包给罗定谋个人经营,虽然在承包经营期间,仍然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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