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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公司诉广西荔浦县豆浆晶厂(4)
www.110.com 2010-07-24 13:20



  经将豆浆晶厂所使用的“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包装袋与黑五类公司的“食品包装袋(南方黑芝麻糊)”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9631 9462.3)所保护的范围相比,可以看出:1、二者均用于黑芝麻糊的包装,其形状均为矩形;2、二者包装袋的左右两边为黑底花边,底部边为黑色,顶部边均为绿色,且二者的顶边。及底边。内均有一排白色汉字。背影均为褐色花纹图案,二者主图案均分为上中下三部分图案构成,在居上图案中,二者均有一儿童及一妇女构图,在居中图案中,二者均为一黄边盾形图案,图案中均标有黄字黑芝麻糊字样。在居下图案中,二者均为一只盛满黑芝麻糊的白色的碗放置在一只白色的碟子上,碟上还架着一只银色的勺子。在碟子的左下部,有倒梯形的黄条条状图案,内有一排绿色汉字。在碗的右上部,有一飘动的黄色条状图案,内有红色汉字。从整体上看,二者的形状、图案以及它们和色彩的结合基本相似,所不同的仅是一些具体细节的文字,图案和色彩。

  (二)法院适用法律理由

  1、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条文)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既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裁判理由

  原告黑五类公司拥有91304447.4号“黑芝麻糊包装袋”和963 19462.3号“食品包装袋(南方黑芝麻糊)”专利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1)外观设计侵权的判断方法根据我国专利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以行为人是否擅自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来确定的。在审查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应审查两种设计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它们和色彩的结合是否相同或相似。文字作为图案使用时,作为图案予以审查。不作为图案的文字不在外观设计审查的范围内,而是由另外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2)侵权判断的标准

  判断外观设计的相似性,应着重从整体上考虑,从一般购买者的角度来观察。根据对比和分析,可以看出被告豆浆晶厂所生产的“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包装袋设计和“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包装袋设计在形状、图案、色彩三个方面,均分别与原告黑五类公司的91304447.4号专利和96319462.3号专利保护的范围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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