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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公司诉广西荔浦县豆浆晶厂(9)
www.110.com 2010-07-24 13:20



  本案原告和被告生产的黑芝麻糊分别有不同的注册商标,原告是“南方牌”而被告是“青叶牌”,两个注册商标并不相同或者近似,仅从这一点还不能认定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但被告“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中的“南方”两字使用了原告的“南方”注册商标,尽管被告自己生产的产品是“青叶牌”,注册商标不同,同样可以误导消费者误认为“南方风味黑芝麻糊”是原告生产的,以至造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所以,应当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在同一类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的规定,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民事责任的竞合

  本案中被告的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又在同一类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侵犯原告商标权。同一种行为违反了专利法和商标法,引起了两种民事责任,当事人依照何种法律规范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民法上,不法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这种现象称为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特点是:第一,责任竞合是因某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责任竞合产生是因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所造成的,如果数人基于共同故意或过失而实施统一不法行为,亦视为一个行为;第二,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种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并符合法律关于数个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由此使行为人承担一种责任还是数种责任的问题,需要法律确定;第三,数个责任之间互相冲突。一方面,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后果上是不同的。另一方面,同一不法行为产生数个责任,彼此间不能互相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

  在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多重性必然导致双重请求权的存在,本案中原告就提出了两项请求权,即提出了被告侵犯外观设计专利和提出了侵犯商标专用权两项请求。依我国大多数学者的意见,不是主张禁止责任竞合,而是承认责任竞合或者有限制地适用责任竞合。德国法是允许责任竞合的典型代表。而承认双重请求权的存在,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两项请求权中进行选择,使一项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请求权得以实现,而在实现这一项请求权的同时,另一项请求权发生障碍。这是因为法律上允许同时实现两项请求权,则意味着当事人将获得双重赔偿,对于侵权行为人来说,将使其负有双重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所以,本案可以认定被告存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和侵犯商标专用权,但原告请求了其中一项权利,就不能再请求另一项权利,被告只承担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民事责任,或者承担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不应同时承担两种民事责任。根据证据法法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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