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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公司诉广西荔浦县豆浆晶厂(2)
www.110.com 2010-07-24 13:20



  原告认为,被告制售“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和“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专利法》、《民法通则》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南方黑芝麻糊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根据《专利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维护原告(专利权人)利益。

  (二)被告答辩主要内容被告广西荔浦县豆浆晶厂答辩:答辩人生产的“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与“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两种产品的外观包装是答辩人自行设计的,并没有模仿被答辩人的包装装潢,虽然答辩人生产的这两种产品的外包装与被答辩人生产产品的外观包装有些相象,但并不是仿冒被答辩人的外观包装印制的,外观包装也不构成极为相似,色彩、图案、底色等差别较大,并不构成侵权。答辩人也不是大量生产该二种包装产品,答辩人于1998年8月份共印制了9000个“青叶牌”精品风味黑芝麻糊包装和25000个“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包装。其中“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包装生产了7300个包装产品,该产品全部销往长沙,因该包装印制不合格,已全部退货,退货后答辩人就一直不再生产该产品,退货产品一直存放在仓库里。“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仅生产了7200个包装,该包装产品有30件销往山东,其他剩下销往长沙。由于这些产品销路不好,以后也一直未再生产。因此,被答辩人诉称大批发现这二种产品销售是不符合事实的。答辩人的注册商标是“青叶牌”,被答辩人的注册商标是“南方牌”,答辩人根本未侵犯其商标使用权。

  被告机械公司在庭审申辩称:豆浆晶厂的包装与原告的包装相比,色彩、图案、底色等差别较大,不构成侵权。即使构成侵权,豆浆晶厂没有倒闭,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豆浆晶厂已由罗定谋承包,罗定谋亦应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且原告主张赔偿7万元没有任何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认定事实及裁判理由

  (一)法院审理认定事实

  原南方食品厂于1991年11月4日就“黑芝麻糊包装袋”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1992年10月14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91304447.4.该专利保护范围明确了要求保护色彩。1994年1月以原南方食品厂为核心企业改建成立了黑五类公司,原南方食品厂所有的债务、债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均归属于黑五类公司。1996年12月18日,国家专利局公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由南方食品厂变更为黑五类公司,该专利现仍处于有效状态。1996年 11月  14日,黑五类公司将其生产的480克装南方黑芝麻糊包装袋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1997年9月 6日,国家专利局授予其专利权,名称为“食品包装袋(南方黑芝麻糊)”,专利号为:96319462.3,专利权人为黑五类公司,该专利权目前处于维持有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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