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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电视节目(2)
www.110.com 2010-07-24 13:28



  合山市人民法院认为,电视节目预告属预告性新闻范围,应视为时事新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时事新闻,无论新闻单位或者个人都不享有著作权,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原告诉被告侵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同时,原告在自己报纸上和广西电视台“公布自治区版权局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致使被告名誉受到损害,被告反诉要求赔礼道歉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但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缺乏根据,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于1991年12月25日判决:一、驳回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在《广西广播电视报》上公开向被告赔礼道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

  第一审宣判后,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不服,向广西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理由是,一审判决把电视节目预告表视为时事新闻,不予保护是错误的。上诉人对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表应享有使用权。被上诉人广西煤矿工人报社在法庭上,对上诉人进行侮辱和丑化,事后又利用所办报纸进一步扩散,侵害了上诉人的名誉权,请法院撤销原判,责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上诉人广西煤矿工人报社同意一审判决,并就上诉人提出的侵犯名誉权之诉提出了反诉。

  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时事新闻,是指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最近期间国内外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的报道。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是电视台为了让观众预先知道在一周内的节目以便供其届时选择收看的预报。因而,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属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的时事新闻。国家新闻出版署1988年3月30日《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报纸和以报纸形式出现的期刊可以转载广播电视报所刊当天和第二天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但不得一次转载或摘登一周(或一周以上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如需要转载整周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应与有关广播电视报社协商。”被上诉人不经上诉人许可,擅自转载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违反了该通知的规定。上诉人通过与电视台订立协议有偿取得在广西境内以报纸形式向公众传播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对上诉人民事权益的故意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自应承担民事责任。

  上诉人上诉有理,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确属不当,应予纠正。至于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被上诉人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以及被上诉人就此提出的反诉,均为新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属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宜与本诉合并审理。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于1994年11月25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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