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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电视节目(3)
www.110.com 2010-07-24 13:28



  一、维持合山市人民法院(1991)合法民判字第46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中关于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的部分。

  二、撤销该判决的第一项和第二项中关于原告在《广西广播电视报》公开向被告赔礼道歉部分。

  三、被上诉人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立即停止在其报纸上刊登《广西广播电视报》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侵权行为。

  四、被上诉人广西煤矿工人报社赔偿给上诉人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经济损失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清。

  五、被上诉人广西煤矿工人报社在该报向上诉人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共122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共计3230元,由被上诉人广西煤矿工人报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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