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著作权法案例 >
杂志社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刊登剽窃作品应承担法(2)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二)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是否应当对刊登《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当代畜禽养殖业》是由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编辑出版的。作为编辑出版该刊物的杂志社对刊登的侵权作品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法并未作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该司法解释只是规定了出版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分别应承担何种责任,但对出版者所需尽审查注意义务的标准并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出版者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主要在司法审判中根据个案的情况来确定。本案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从其主观上看并没有直接侵犯续立清《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的著作权的故意,但其在接到稿件决定采用后,应当对作者的情况作进一步的了解,了解该稿件有无侵权情况。因其未尽此义务,构成了对续立清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如果杂志社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法院认为其尽到的注意义务又是合理的,杂志社只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责任,不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杂志社承担着传播知识和信息的任务,业务量大,时效性强,其传播信息的速度、数量和质量直接关涉社会公众利益。实际上,没有一个编审人员能够对现有的信息,哪怕是本人编审范围内的所有信息都了如指掌。要求编审人员所编审传播的信息不出任何问题,一旦出现所编审的文章有剽窃,就要求其组织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要杂志社和直接侵权人没有通谋,杂志社即使有过错,杂志社只能承担与自己的过错相当的责任,主要的责任人应当由剽窃者承担。在本案中,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一审没有出庭,放弃了对其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抗辩,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侵权,并判决其在《当代畜禽养殖业》杂志上刊登向续立清致歉的声明,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是正确的。在二审期间,该杂志社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该杂志社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也是正确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