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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六一五研究所诉启东市电(3)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二、被告反向测绘绘制出原告AEDK机的产品设计图,是否侵害原告的著作权。

  产品设计图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权利人依法享有著作权项下复制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自行复制权利人的作品。被告购买AEDK机后,以该机为参照物测绘并绘制出AEDK机的产品设计图(电子线路图、元器件批列图、机箱形状大小三视图,测绘的目的是为了制成与原告相同的产品),是对原告AEDK机产品设计图的特殊形式的复制(从立体再现平面),所以,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产品设计图著作权(复制权)的侵害。

  三、被告整本抄袭了原告AEDK机的用户手册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文字作品的著作权。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备忘录及其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均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限定在程序这一范畴里。这符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因为软件中的文档(程序设计说明图、流程图、用户手册),部分可以作为一般的文字作品予以保护。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将软件作危护对象,故其中的文档部分可不单列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如仅仅抄袭了软件中的文档部分,而未涉及程序侵权,笔者认为可单独就文档部分以文字作品提起诉讼)。本案原告所诉之用户手册,不仅含有文档文字部分,而且还含有对AEDK机硬件的使用说明,这一部分的文字说明,应当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原告对其用户手册仍享有一般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整本抄袭了原告AEDK机的用户手册,故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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