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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音像出版社诉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2)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从私人处购买《井》剧盒式录音带彩色封面,用在市场购买的《井》剧插曲录音带为母带,擅自复制大连音像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井》剧插曲盒式录音带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了大连音像出版社对《井》剧插曲录音带的专有出版发行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审理期间,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当庭向大连音像出版社赔礼道歉,并同意在报刊上公开声明道歉和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关于“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的规定,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进行调解。1991年5月27日,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立即停止对大连音像出版社《辘轳。女人和井》插曲盒式录音带专有出版权的侵害,并在《新闻出版报》、《北京日报》上刊登经本院认可的致歉声明,向大连音像出版社公开赔礼道歉(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赔偿大连音像出版社经济损失22070元。

  诉讼费930元,由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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