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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战后法哲学的发展(上)(8)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20世纪初以来,德国的法学家们一直关注从法学层面探讨人类形象及其与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G·拉德布鲁赫最早在此领域作了开创性研究。他于 1927年发表《法律上的人》(der Mensch im Recht)一文,对“在法律上映现的、法律据以建立其制度的人类形象”作了多角度考察,指出:抽象现实的人的类型或经验的人类平均类型(Durchschnittstypus),是不存在的。各种形形色色的人性被不同法律时代看做是法律规范化的本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出发点。法律不能将所有的人都假定为精明的、自私自利的商人,并以此为根据来赋予权利、设定义务。人在法律上的形象也不是“鲁滨逊”或“亚当”,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社会中的人或集体人(der Kollektivmensch)。[35]

  二战以后,法与人类形象这一主题再度进入法学家们的视野。学者们就“刑法中的人类形象”、“犯罪与社会”、“人类的过错、命运与责任”、“法学家眼中的世界形象”、“当代的人类形象与刑法改革”、“法治国与人类尊严”、“判决中的人”、“法学与哲学人类学”诸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相继出版一系列相关的学术著作。著名法学家、汉堡大学法学教授H·亨克尔(Heinrich Henkel)在其《法哲学导论》(1964年初版,1977年再版)中,将“人类形象与法”作为法的本体论-人类学前提予以专章评述。[36]1984 年10月在比勒费尔德召开的德国“法人类学”学术研讨会上,“法律中的人类形象”、“人类与法”、“人类的尊严”等被列入大会报告的主题。在德国,法人类学或人类学法学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形态已经形成。[37]

  (七)法与语言

  语言,不仅是人类生活现实的本质部分和确定因素,而且是考察法、伦理等社会现象的重要手段。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曾言,法与法律制度(如所有制)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38]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词订立和公布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决定也都涉及言辞思考和公开的表述或辩论。法律语言与概念的运用,法律文本(Gesetzestext)与事相(Sachverhalt)关系的描述与诠释,立法者与司法者基于法律文本的相互沟通,法律语境的判断等等,都离不开语言的分析。在此意义上,正如A·考夫曼和N·麦考密克(Neil MacCormick)所指出的,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39]

  二战以后,法与语言关系的探讨与研究,日益受到法学家们的重视。因而,在法学中也完成了一次所谓的“语言哲学转向”(die “Sprachphilosophische Wende”)。从世界范围看,法学的语言哲学转向表现出两种不同的运动方向,而这两次运动都间接地与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1889-1951)的逻辑实证主义相联系。这就是:(a)以H·L·A·哈特为代表,由麦考密克、拉兹(Joseph Raz)等人继承和发展的“新分析法学”。它是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语言游戏说与日常语言理论)和卡尔纳普(Rudolf Carnap)“逻辑语义学”(Logische Semantik)在法学上的引进与应用。(b)以沟通理论(Kommunikationstheorie)、符号学(Semiotik)、修辞学(Rhetorik)、论证理论(Argumentationstheorie)等语言哲学为理论背景的法学理论(如C·佩雷尔曼的新修辞法学)。尽管这一理论方向几乎与新分析法学同时出现,但却一直在国际学法学舞台上扮演着“边缘人”的角色,受到学人的冷落。

  在德国,早在1940年,E·福斯特霍夫(Ernst Forsthoff)在其著名论文《法与语言》中就注意到法与语言“本质上相遇的联系”。[40]1953年T·菲韦格出版《语序学与法学》(Topik und Jurisprudenz),对古希腊、罗马以来的语序学(主要是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的理论)在法学中的应用,作了新的诠释,打开了法与语言研究的新的路向。然而在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初这一段时间,在法学方法论方面占统治地位的,仍然是卡尔·冯·萨维尼(Friedr.Karl v.Savigny,1779-1861)倡导的法律解释的“古典学说”。[41]尽管在这一时期K·恩基施和H·柯因(Helmut Coing)根据意大利法学家贝蒂(Emilio Betti)的法律诠释理论对传统学说作了补充和发展,但其基本方面没有根本的变化。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通过K·拉伦茨、A·考夫曼和J·埃塞尔等人的努力,法学家们接受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说,同时又不断吸收各种不同的语言学成果,才完成了古典法律解释学向“新诠释学”的转向。另一方面,一些法学方法论学家们(如哈茨、霍恩、兰珀、H·J·科赫等人)的大力推动,使沟通理论,英国语言分析哲学、逻辑语义学等学科被引进法学,在法学与语言学之间找到衔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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