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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认规则的核心发现维特根斯坦(9)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哈特采纳了维特根斯坦的思想,认为所有的规则对于其一些可能的应用集合是沉默的。核心应用就等于“标准情形”。维特根斯坦的理论证明了语言的使用者知道如何使用规则。和其它的语言游戏一样,法律使用者对标准情况知道得非常清楚。不能应用规则于所有的可以设想的状况既不能说明这一规则是不可靠的、完全的,也不能证明它的应用者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也不是说明了这一规则中存在着含糊之处。而仅仅是这一规则不能解决所有的应用者之间的不一致。这正是我们所说的规则有一个开放的结构。魏茨曼(Waismann)应用“开放性结构”(open-textured)这一术语来说明某一命题不能说明所有的情况的情形。它是“开放性结构,因为我们不能填入我们能够设想的情况的集合”。魏茨曼认为,一个开放的概念的标准例子为我们理解这一概念提供了标准。[19]

  哈特使用“开放性结构”这一思想试图说明:尽管所有的规则是“理论上含糊的”或者“可能含糊的”,但是仅仅只有一些应用的情况是“实际上含糊的”。

  这是由于法律的表达需要借助于自然语言。然而,“开放性结构”对于法律来说有着特定的应用。按照哈特的观点,由于开放性的结构,每一个法律规则都具有“目的的不确定性”和“事实的不确定性”。前者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哈特不认为富勒的目的论分析不是一个新的开始。按照维特根斯坦主义的观点,对于法律规则来说,不存在单一的目的可以之概括所有的应用情形。对于哈特来说,普通法的先例和制定法中的一般语言都是对标准案例的说明,目的是标出含糊语义的界限。当规则P的假设性作者在建构规则P的时候,他被假设为一个法律语句的明智的使用者。所以,这预设了P的作者知道这一规则有单一的含义,可以应用于其典型情形。需要注意,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一个规则不能有一个非语言的形式。我们同样可以说,当一个法律适用者遇到了一个含糊的先例时,“发布规则P”的假设性作者预设了他是一个聪明的法律语句的使用者。“坚持P”就不能应用于标准情况的集合范围之外。在这一点上,法律适用者必须解释P,当一个语句包含了模糊的东西的时候,它需要解释。一旦边缘的案例出现,规则的范围就扩大了:在制定法中,解释是通过确定法律的主要目的来实现的,在普通法中,它是通过产生一个新的先例来实现的。通过这种方式,规则的典型含义的集合就增加了,边缘情况就减少了。尽管“事实的不确定性”会引起边缘情况的增加。

  四

  对哈特反对目的性解释的论证的一个最重要的反对意见——富勒本来应当持这种观点——是:维特根斯坦的规则的概念对于语言的游戏、语法和数学也许是正确的,但是它不能应用于法律之中。如Brian Bix所说的,过度地引用维特根斯坦的理论于法律领域可能要冒一定的风险,哈特可能陷入了这种陷阱之中。在算术或者在人们所说的语言中展现出来的、服从规则的现象学描述了一个不能类比于法律的类比。维特根斯坦认为,我们是从简单的情况下如何做某一事情而学习复杂的、规则推动的活动。他确实没有认为人们学习的方式与人们学习演算的方式仅仅是程度上的差异。知道一个语法对于知道如何做某事情来说是基础性的。但是,那并不意味着依赖于语法存在的每一件事情本身也是语法性的:一个短语的语法部分是由这一短语如何被使用的规则所构成,以至于说,如果这些规则被违反了,则如此形成的语句就是没有意义的。当然,争论也发生在数学的高级定理之间,以及科学家语文学批判者之间,并且,在每一个学科中,都存在着关于这一学科的可应用的“规则”的争论。我们能否说,除了基础算术与词汇的使用以外,数学家、科学家以及批判者花费他们的所有时间在边缘情形,而不是在核心情形?如果在这些领域我们可以这样说,则对于法律来说同样是真的。正如Brian Bix所说的,“和维特根斯坦对数学的描述不同,关于法律的争论会超过这一规则是否被服从这一范围。法律实践——无论是部分的,还是整体的——是从属于批判的,并且它需要进一步的理由”。[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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