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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野中的中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6)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传统中国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农业社会,组织形式上往往具有血缘性、亲缘性和地域性的特点,社会主体对所属的部落、家族、村落、宗族团体、行会等组织具有很大的依附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最大的变化就是社会资源由计划调配转为由市场运作配置,随之而来的是全国人口的大量流动。据统计,1982年全国的流动人口不过是3000万人,1985年上升为4000万人,到1988年猛增至7000万人;进入90年代,特别是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目标以后,跨省人口一直超过8000万;此外还有一亿多人口在省内流动。[37]这些流动人口通常都由农村流向城市、有西部流向东部。随着人口流动量的加大,传统的熟人社会开始陌生化,关系距离拉开,社会公众对法律和诉讼的诉求增加。在城市,这些流动群体进入相对陌生社会后所发生的纠纷——包括流动人楼群体内部纠纷和群体与原居民之间所发生的纠纷——想要通过传统的熟人关系、双方共同信任的第三方、无国家强制力宝章的调解性机制来解决已经不太可能。更多的纠纷需要诉求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诉讼和仲裁方式,此为原因一。在农村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国已经不是捆绑在土地上的中国了。中国农村已经不再完全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了。因此农村不再是完全的“熟人社会”了,更多的是“半熟人社会”了。人际关系开始理性化了,出现了村治问题;提出了制度下乡问题;有了计划经济、“大社员”;有了两委关系、党政关系、干群关系等等。[38]这种变化同样拉开了以往的关系距离,此为原因二。此外,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社会群体的多元化,民事纠纷形态也进一步复杂化。除了出现了一些新型纠纷如网络纠纷外,传统的纠纷如婚姻、家庭、继承、所有权也进一步复杂化。以离婚纠纷为例,以往由于家庭财产较少且种类单一,财产的分割并不复杂。而现在不仅财产的数量增多了,而且财产的种类也呈现多样化,既有有形财产又有无形财产。要将这些财产公正且无争议地进行分割,传统的调整机关由于人力、财力资源和弱强制力的限制已有些力不从心。

  根据社会学家、经济学家的研究预测:中国人口流动量将进一步加大,而且随着市场经济形态的成熟,社会分工将进一步细化,社会阶层也将进一步分化,由此所带来的是生活方式的多元化和纠纷形态的进一步多元化。[39]这就意味着,中国社会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会更加陌生化、关系距离将进一步拉开,对法律和诉讼的诉求将会持续增长。

  (三)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能满足社会的制度需求吗?

  为了测度社会对当前纠纷解决机制的满意度,我们需要寻求一种表现变量,这种变量能够与这种满意度构成一种曲线相关关系:正相关或者负相关。那么这种变量是什么呢?要找到这样一种变量,我们需要从这样一个问题出发:“假如社会对纠纷解决机制不满意,那么会如何呢?”法律人类学和社会生物学研究发现:纠纷解决机制的产生是满足人类复仇本能欲望的需求;人类的生物性中有复仇的本能,如果没有这种本能就会被自然和社会所淘汰。波斯纳就在他的著作中分别从法人类学和“法律与文学”两个交叉学科角度论证了法律起源于人类的复仇本能,法律疏导了复仇激情。[40]霍姆斯则直截了当地指出:一个健全的法律首先就应回应社区人们的真实感受和要求,无论这种感受是对是错。如果法律不帮助人们,人们就会从法律之外的行动来满足自己的复仇激情时,法律就别无选择,只能满足这种渴望本身并因此避免私人报复的更大邪恶。[41]人的复仇激情不会因为当前的纠纷解决机制无法满足自己的纠纷而烟消云散、“相逢一笑泯冤仇”的。相反,这种欲望会潜伏,并设法通过其他途径来消解。当这种欲望潜伏时,当事人多半相安无事,最多是“老死不相往来”而已,但复仇的欲望一旦被引发,很多时候会造成暴力事件、流血冲突。从纠纷的形态来说,这种复仇欲望爆发的表现是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纠纷。因此,“民转刑”案件发生的频繁度应该成为我们测度对当前诉讼解决机制满意度的变量:“民转刑”案件发生愈频繁,说明满意度就越低,反之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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