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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野中的中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4)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四)小结:中国传统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

  通过以上对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概括性梳理,大体上可以总结出以下两个特点:

  其一,在解决方式上,形成了以调解性机制为主、诉讼机制和调解机制并存的格局。这一格局的形成有其历史背景和社会根源。(1)从社会经济基础来看,中国传统上是一个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大国。在这种经济形态下,形成了“氏族—宗族”的演变格局,形成了一个“身份社会”。[25]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主要是礼仪道德,法律仅仅起到辅助性作用。建国之后,经济层面上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将社会资源统一调配;在上层建筑的制度层面受到当时苏联维辛斯基关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观点的影响。(2)近代中国一直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中,这种状态同样抑制了法律作用的发挥。法律对于社会公众的一个重要作用就在于使人们的行为可以预期。在动荡的社会中,政府更迭频繁,法律朝令夕改,政府对整个社会的控制力不足,公众根本无法通过法律来为自己的行为作出预期,也无法利用法律来解决纠纷。(3)政府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一直予以支持。调解性机制初始处于一种自发的状态,发展到后来逐渐被制度化。调解的形式也由单一的权威调解转为有行政调解、行业内调解、权威调解等多元化格局。

  其二、在纠纷解决机制的地域分布上,形成了城镇社会和乡土社会不同的分布格局。这种分化在古代社会就已经初见端倪。上文提到明清时期的徽州地区有健讼习气。经研究发现,这主要是由于当时徽州已经是一个“契约社会”,徽商数量众多、商品经济发达,纠纷形态复杂化,宗族组织逐步分化,原有的调解机制无力解决,不得不求助官府。[26]随着中国工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形成扩展,诉讼机制在城市中的运用愈加频繁。这一点从诉讼的重要辅助人员之一——律师在我国近代城市社会中的发展中就可以看出:1912年,律师组合开始出现,伍庭芳、沈钧儒、刘崇佑等大律师已名闻全国;截至1957年6月,中国已经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律师协会,建立了法律顾问处800多个,有专职律师2500多人,兼职律师300多人。[27]无论律师地位、律师数量、律师的制度化管理均处于不断发展的趋势。但在乡土社会中,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并无明显变化,调解性纠纷解决机制依然是处理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从费孝通在民国时期完成的《乡土中国》到20世纪五十年代的《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至七八十年代的一些半纪实性小说——如《平凡的世界》——的描写,所反映出来的一条线索是:在乡土社会中,大量纠纷主要通过各种调解性机制加以解决,诉讼机制对这片土地来说似乎非常遥远。[28]

  三、 转型社会中纠纷解决机制的考察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如果我们回顾这一个多世纪以来的发展历程,就会发现近现代社会中国发展的主线是由传统的农业经济向现代的工商经济不断演化的过程中。[29]尽管一部分地区的城市化有所加快,但就总体格局来说,“城乡二元体制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30]在此基础上,城乡两个社会所存在的纠纷及其解决机制存在着深刻的差别。本节沿着这一基础对两个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考察,并根据制度经济学上的“制度供给——制度需求”这样一种思路来进行分析。因为对于民事纠纷的处理,纠纷当事人拥有自主的选择权,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利选择何种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当事人的选择情况可以反映出公众对纠纷解决制度的需求状况。作为现代国家,政府有责任将这种公众的“内在规则”转化为政府主导的外在制度,从而利于节约各种社会成本。[31]因此,政府有责任构建相应的制度来满足社会解决纠纷的制度需求。在这种思路的指导下,我们需要问的问题是:当前政府提供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什么?这种制度供给能否满足社会解决民事纠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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