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转引自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三联书店2001版,第13页。
[52] 见《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六期,第188页。
[53] 在笔者实习过程中,指导法官曾介绍,在债务纠纷诉讼中,法官处理前一般先冻结被告方帐户,以防过后难以执行,或执行成本过高。又见《一个法学教授的维权代价》(《南方周末》2003年5月8日,第8版。)该文中,胡安潮教授历数了诉讼中的种种难处后总结道:“我们总是希望大家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事实上,当人们发现维权要付出很高的成本,甚至可能打不嬴官司的时候,自然就不会去提起诉讼了。”
[54]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收于《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5] 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英国实行从资深律师中选法官的惯例也是这个道理。
[56] 参见李健华:“理一方案情,保一方平安”,载于《人民司法》1994年第12期,页41.
[57] “中国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都设在市区和县城,而且人员普遍不足,任务繁重,很难主动深入基层,为乡镇企业和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农村群众请律师难,寻求法律服务难的矛盾十分突出。”见《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第463~464页。
[58]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苏力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一章。
[59] 范愉:“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研究”,《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第174页。
[60] “所渭大社员……是指那些不是村干部……但在村中影响较大的‘能人’。见贺雪峰:《新乡十中国》,广西师范人学小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61] 关于村民小组的运作、组长的选举、小组成员的关系可参见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同上引,第45~84页。
[62] 参见苏力:“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法制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吴洪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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