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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法学教育与法学人才培养——平等式对话教(3)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1.信函回复。寄往“中心”的咨询信件首先由专人进行登记归类,由当天值班的志愿者个人负责填写“来信咨询登记表”,并予以承办。若信件过多,当天无法全部回复的,也务必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及时给予办理。鉴于来信人文化程度上的差异性、反映的有关情况的复杂性以及相关法律问题涉及领域的广泛性,志愿者们为准确、及时地回复每一封来信投入了极大的耐心与热情。每当遇到疑难问题时,他们共同研究讨论,一丝不苟地查找有关法律资料,必要时还咨询有关方面的法律顾问,力求给来信求助者以正确的解答和最好的建议。

    2.接待来访。对于亲自来“中心”寻求法律援助的来访者,“中心”志愿者在专设的接待室给予热情的接待。首先,由来访者本人填写“咨询解答登记表”,然后志愿者具体询问有关情况,并就相关的法律程序及实体问题给予解答。有时应来访者即有关案件的当事人的请求,志愿者还当场代写起诉书、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3.电话接谈。“中心”设有两部对外接谈的咨询热线电话。对于因行动不便或路途遥远无法亲自来访的求助者,电话咨询实为一种快捷、便利的咨询方式。对于那些已经通过来函或来访咨询获得初步援助的求助者,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与有关承办人员取得不间断的联系,直到问题获得最终解决。

    无论是来函、来访或通过电话进行咨询,教师对学生的“临床”指导,不是对指导对象的观点进行判断,而是丰富和完善对话的内容和层次。在指导的过程中,教师时常警惕自身对话话语中的权力(利)流露,防止一种知识对其他知识的垄断和霸权,避免对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压抑。他们认为,对话的意见表达是一种尚未融合的意识之间所进行的坦诚对话,通过未达成共识的多重声音之间进行不断对话,才有可能使旧的知识得以更新,新的知识得以构筑,平等对话的本身就是创造知识的过程。通过对话指导,使学生懂得了如何正确地去“做”。

    二、分析典型案例教会学生正确地“做”

    我们认为,“临床”教学指导的实质不在于“平等对话”意义层面上的交流,而是对话双方通过互动进行的知识重新建构。在这里,“临床”学习不是仅存在于单个人身上的客观实在,而是在师生之间的互动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师生互动过程中的相互协商、讨论而达到共识,具有不断形成的特质。平等对话过程中,师生双方不是简单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希望对方理解自己;也不是一方试图理解另一方的观点,然后决定是否接受。双方不再是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立场,而是在一起探讨回答解决问题的新角度。当然,双方仍旧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但是他们在一起共同构筑起来的是一种符合客观实际的答案。在答案形成的过程中,师生之间所进行的平等对话,使教师在指导的过程中,活跃着不同的多种声音,不断的刺激彼此的兴趣和思维,从不同的角度共同将探讨推向深入。

    我们在对学生进行指导时,采取开放的态度。对于学生接待当事人所提出的意见或所承办案件的代理意见,教师不轻易否定,使学生充满自信地去“做”,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自信是人才能力的本质特征,是人才知识和素质的综合体现”。①给予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空间。同时,注意观察学生在“做”的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指导学生正确地“做”。例如,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在“中心”是重中之重,教师对这类案件的承办十分重视。在多起未成年人求助诉学校、幼儿园等的民事赔偿案件中,教师从学生的代理意见中看出了问题,即对监护人、监护职责、监护责任的概念混淆不清,没有正确把握法律规定的内涵。对此,教师搜集了若干个典型案例和学生的代理意见,启发学生自己纠正,在“做”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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